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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编 全球主要法域详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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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章 美国21.1 美国PPLI的监管框架 / 21.2 美国IRC §7702详解 / 21.3 MEC规则(IRC §7702A) / 21.4 美国Investor Control的安全港规则第二十二章 英国22.1 英国人寿保险税务框架 / 22.2 顶部切割减免(Top-Slicing Relief) / 22.3 英国PPLI与遗产税(IHT)第二十三章 欧盟框架23.1 欧盟PPLI监管的三大支柱 / 23.2 欧盟ATAD(反避税指令)第二十四章 卢森堡24.1 卢森堡PPLI的独特优势 / 24.2 卢森堡的监管机构 / 24.3 卢森堡的专属保险基金(FID)第二十五章 爱尔兰25.1 爱尔兰PPLI的竞争优势第二十六章 瑞士26.1 瑞士PPLI的特殊地位 / 26.2 瑞士PPLI的局限性第二十七章 新加坡27.1 新加坡作为亚洲PPLI枢纽 / 27.2 新加坡PPLI的监管要求 / 27.3 新加坡PPLI的适用客群第二十八章 香港28.1 香港PPLI的独特定位 / 28.2 香港与新加坡的比较 / 28.3 香港IA的PPLI监管第二十九章 澳大利亚(详解)29.1 澳大利亚PPLI的特殊性 / 29.2 澳大利亚居民使用PPLI的法律分析 / 29.3 澳大利亚CGT与PPLI / 29.4 澳大利亚客户PPLI的最佳实践 ...第三十章 中东(UAE、DIFC、ADGM)30.1 UAE作为PPLI新兴枢纽 / 30.2 PPLI与伊斯兰合规